國家計生委關于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先后于1998、2002年出臺了兩個文件。1989年的文件規定只要夫妻一方是留學人員,在國外超計劃生育了回國后,持使領館出具的證明及所在國出生證明可為子女申報戶口。2002年4月24日,國家對此政策進行了調整,要求夫妻雙方必須都是留學人員且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,如果不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在國外生育或者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,回國后不予處理。這條規定要求在留學期間取得國外辦學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。
出國留學在國外生育規定
發布時間:2011-02-22     來源:互聯網    進入韓語論壇
(單詞翻譯:雙擊或拖選)
上一篇:專業分析韓國留學政策
[查看全部] 相關評論
- 外語教育微信
-
熱點關注
論壇新貼